化工企业控制室常见安全隐患及对应标准要求
问题一
控制室搬迁或抗爆改造未经正规设计。 标准要求: 1.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第3.4.2条的要求,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控制室、现场控制室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 2.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 第3.0.1条,抗爆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及正压作用时间应通过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 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7.1A条,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 4.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第(二)条,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问题二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孔洞等。 标准要求: 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18条,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2.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HG/T 20556-1993)第3.1.13条,门应向外开启,宜朝常年最小频率风向设置,不宜开向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3.1.14条,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方向设置,位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的控制室不得设窗。 3.《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第3.7.1条,控制室宜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电缆穿墙入口处宜采用专用的电缆穿墙密封模块,并满足抗爆、防火、防水、防尘要求。
问题三 企业控制室与化验室在同一楼内,未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16条,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问题四 抗爆中控室抗爆门无自动闭门器,缺少不得同时开启的联锁。 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第5.2.2条,抗爆建筑物采用的抗爆防护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隔离前室内门、外门应具备不同时开启联锁功能,火灾状态下应自动解除联锁。
问题五 控制室的机柜间内导静电活动地板未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标准要求: 1.《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2014)第5.3.1条,控制室/现场机柜室(集中)安装仪表的自控设备(仪表柜、台、盘、架、箱)内应分类设置保护接地汇流排、信号及屏蔽接地汇流排和本安接地汇流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仪表设备的保护接地端子和信号及屏蔽接地端子通过各自的接地连线分别接至保护接地汇流排和工作接地汇流排。 (2)各类接地汇流排经各自的接地分干线分别接至保护接地汇总板和工作接地汇总板。 (3)齐纳式安全栅的每个汇流条(安装轨道)可分别用两根接地分干线接到本安工作接地汇总板。也可由接地分干线于两端分别串接,再分别接至工作接地汇总板(见下图)。 2.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第4.2.1条,仪表及控制系统需要进行接地的仪表信号回路,应实施工作接地。 第4.2.4条 工作接地在接到汇总板或网型接地排之前不应与保护接地混接。 第4.2.6条 信号回路的接地应采用单点接地方式。 3.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第3.4.7条,操作室、工程师室地面宜采用不易起灰尘的防静电、防滑建筑材料,也可采用活动地板;机柜室宜采用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具有防静电、防火、防水性能。
问题六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3条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问题七 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未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 标准要求: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5.1.11条,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问题八 硝化工艺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控制室现场未设置物理按钮。 标准要求: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4〕19号)第四部分,第6条,硝化工艺全流程的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紧急)停车功能;自动(紧急)停车功能应在操作员界面设置软件按钮,并在控制室和现场适当位置设置有显著标识的物理按钮(带防护罩)。第7条, 硝化工艺全流程应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评估的要求,设置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功能,并在操作员界面设置软件按钮,在控制室设置物理按钮(带防护罩)。
问题九 控制室进风口处未设置气体检测器检测有毒化学品;控制室未实现监视通风设施的状态。 标准要求: 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 4.4.3 条,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2.《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第 7.4.5 条,进出抗爆建筑物的风管上均应设置电动密闭阀。新风引入口有可能进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在引入口附近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当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自动联锁关闭密闭阀及停运新风机、排风机等。(针对抗爆控制室的要求) 3.《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06-2024)第4.10.3条,在控制室的空调新风引风口处、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控制室的洞口处,当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设计应符合 GB/T50493 的要求。 第4.6.6条,控制室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a)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运行信号及公共报警信号宜引入控制系统监视;b) 当生产装置停车检修时,仍应保证空气调节装置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供应。 4.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范》(GB 19041-2024)第5.8.4条,中央控制室应保持良好的正压通风状态,空调新风引入口应设置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在进风和排风管上设置密闭性能良好的电动密闭阀,与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联锁。当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联锁关闭密闭阀及新风机和排风机,改为内循环。(针对光气行业要求)
问题十 控制室设置在甲、乙类建筑内。 标准要求: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6.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第3.6.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8.3.1条,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