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棒被“翻转”弹起击伤头部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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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 发生事故时间 | 2006年8月22日 |
伤亡人数 | 轻伤1人 | 生产过程 | 电解铝生产 |
直接经济损失 | 2.765万元 | 间接经济损失 | 0万元 |
事故经过: 2006年8 月22日白班,铸造二车间生产三班接班时1#、2#铸锭机都有故障,班长吴某安排当班各岗位人员配合机修的电钳工处理1#、2#铸造机故障,准备开双机生产。上午10点左右,1#号铸机开始正常生产,大约中午12点左右,班长吴某安排陈某到2#铸机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陈某先在2#铸机操作盘上打手动,然后打半自动检查设备,后经2#铸机成品运输机处绕到2#堆垛机北面位置,检查2#铸机堆垛机半自动下运转情况。当陈某使用一根铁棒在2#堆垛机北面撬拗设备时,半自动运行下的2#堆垛机“翻转”转动,撞击铁棒弹起,陈某被击倒受伤。 | |||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铸造工陈某使用铁棒撬拗半自动运转下的设备,铁棒被“翻转”弹起击伤头部倒地后摔伤,陈某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铸造二车间在车间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未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员工安全自我防护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电解铝厂《铸造工安全规程》Q/CHALCO GZ 31 BI031—2004里没有禁止使用铁棒撬拗在运转状况下的设备的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 |||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铸造工陈某在进行设备巡视检查过程中,使用铁棒撬拗半自动运行下的设备,造成本人头部受伤,陈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5条规定,对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陈某一次性扣款1000元。 2、铸造二车间主任杨某、车间党支部书记潘某、生产副主任张某在车间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没有认真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7条规定,对轻伤事故的管理责任者杨某、潘某、张某一次性考核扣款各500元。 | |||
防范措施: 1、铸造二车间要以本次事故为例,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员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培训,做到“三不伤害”。 2、对《铸造工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增加条款:“ 禁止使用铁棒撬拗在运转状况下的设备。” 3、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1.1.3条规定,扣铸造二车间20元/人,共计2180元。 4、根据电解铝厂《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5.5.3条规定,取消铸造二车间生产三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称号,对其人均考核扣款10元,共计13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