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 |||||
生产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级 | 30 | 25 | - | - |
乙 | 一、二级 | 75 | 50 | 30 | - |
丙 | 一、二级 三级 | 80 60 | 60 40 | 40 - | 3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60 50 | 不限 50 - | 50 - - | 45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100 60 | 不限 75 - | 75 - - | 60 - - |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 |||
厂房层数 | 一、二层 | 三层 | ≥四层 |
宽度指标 | 0.6 | 0.8 | 1 |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 人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一、二级 | 3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 人数 |
一、二级 | 3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 |||||||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 | 20 | 15 | — | |
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 | 20 | 15 | ─ | |
学校 | 35 | 30 | — | 22 | 20 |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 ||||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楼梯 | 0.75 | 1.00 | ||
表 5.3.16-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 | |||||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
楼梯 | 0.50 | 0.43 | 0.37 | ||
5.3.17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 ||||
楼层位置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 | |
地上三层 | 0.75 | 10 |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10 | 1.25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10 | - | - | |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 ||||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 条第4 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