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法丨突出源头治理 将风险管控理念贯穿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对自2016年以来连续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整治等历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果的固化,更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集中体现,为未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十五五”期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章127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体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其中,“规划布局”独立成章,更加突出源头风险管控。同时,新法立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风险管控理念贯穿于每个章节。
近10年来,我国开展的历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深化源头治理,严把项目准入关。例如,2016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出“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2019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出“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4年开展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继续深化源头管控,要求对2021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2021年开展安全许可审批复核以来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进行现场复核。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要求,但没有展开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则系统地对“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出具体要求。
新法第二章“规划布局”中,从产业规范布局、化工园区设立、建设项目入园、外部安全距离等方面对项目准入提出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将“规划布局”的要求写进法律。
此章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新法第十七条提出,“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论证,建立并落实管控措施。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明确,“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这是首次将化工园区的设立、评估、监管写入法律,为化工园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要求,“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虽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已经普遍得到落实,但一直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此次新法的出台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入园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提供了有力武器。
第三章“生产和储存安全”中,在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提出要求的同时,又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突出了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求,强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同时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将确保从建设项目诞生到验收投入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有效降低风险、落实安全措施,真正为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安全与健康”的保障。
近10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深化应用。如今,业内基本认同了“管安全便是管风险”的理念。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进一步深化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在第五条中提出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延伸到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
新法在第三十四条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加深对相关要求的理解。
这是首次将变更风险管控写入法律条文。据不完全统计,过程安全事故中,有超过60%的事故是由变更风险管控不当引发的。变更风险管控一直是企业的管理弱项。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变更管理与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监管工作也缺乏法律依据。这导致无论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还是有关部门的监管执法,都难以有效开展。新法将此内容写入其中,为有效管控变更风险、减少相关事故发生提供了有力抓手。此举有望推动企业更加重视对变更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变更管理流程,并要求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提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三十七条对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提出要求;第三十八条对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提出要求。第三十五条中提出,要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工行业迅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然而,由于在研发过程中对相关风险认知不足,部分企业将尚未完成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投入工业化生产,导致此类事故屡屡发生。新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当加强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从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研制风险管控到工业化应用各个环节,都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相关制度规定与具体要求将不断内化为行业共识与从业人员的行动自觉,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将得到系统性提升,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与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总工程师

